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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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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由其主持之重要會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財政部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9條規定了局長的權責範圍包括: 1. 編製本局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的指示和決定。 2. 指示和決定本局的預算編製和預算分配。 3. 監督本局各種稽徵稅目的預算執行。 4. 負責分配、調整和改善本局的業務。 5. 負責本局各單位和所屬機關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 6. 監督、指導和考核本局各單位和所屬機關的工作。 7. 指示採用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的重要原則。 8. 批閱和核判重要的公文和文稿。 9. 決定重要稅務案件的變更處理方式。 10.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以及核定相關會議記錄,及核定其它由其他人主持的重要會議記錄。 11. 處理財政部部、次長交辦的事項。 12. 處理其他相關的重要業務和事務。 根據該條規定,局長在指導、管理和決策方面具有廣泛的責任和權限,包括預算、人事、稅務案件和會議的相關事宜。這些權責有助於保障該局的正常運作並確保稅務法令的執行。

  • 任免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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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