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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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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副局長的權責包括: 1. 參與決定重要業務和工作計畫。 2. 核閱重要文稿和文件。 3. 在局長不在局時代理局務。 4. 主持本局甄審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 5. 在局長不出席時主持各種會議。 6. 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各種會議。 7. 提出有關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 8. 隨時提請局長注意重要事項。 9. 辦理局長特交的事項。 10. 協助處理其他相關業務。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定了副局長在臺北市國稅局的不同權責。例如,在局長不在局時,副局長負責代理局務;另外,副局長還需要參與重要業務的決策,核閱文件,主持甄審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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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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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