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服務科。 三、審查一科。 四、審查二科。 五、審查三科。 六、審查四科。 七、徵收科。 八、法務一科。 九、法務二科。 十、稅務資訊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會計室。 前項各科、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服務科。 三、審查一科。 四、審查二科。 五、審查三科。 六、審查四科。 七、徵收科。 八、法務一科。 九、法務二科。 十、稅務資訊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會計室。 前項各科、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