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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及虛設行號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稅一股: (一)營業登記及稅籍管理有關事項。 (二)營業稅申報作業相關業務(含電子申報作業)。 (三)統一發票管理及規劃等相關事項。 (四)電子發票相關業務。 (五)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事項。 (六)查定課徵綜合事項。 (七)兼營營業人調整稅額綜合事項。 (八)績優營業人選拔事項。 (九)營業人合併總繳及撤銷總繳相關業務。 (十)營業人放棄免稅有關業務。 (十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士執業登錄作業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十二)分局、稽徵所營業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 (十三)營業稅責任目標之擬定及績效統計。 (十四)營業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二、營業稅二股: (一)專案作業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二)虛設行號之查核及管制。 (三)出口及退稅相關作業事宜。 (四)外籍旅客退稅作業相關事項。 (五)外商來台參展退稅作業。 (六)統一發票稽查作業綜合事項。 (七)停止營業處分核定事項。 (八)交查異常及課稅資料通報查核管制事項。 (九)營業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十)其他區局通報營業稅案件之核轉。 (十一)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十二)案件之派查、稽催及管制。 (十三)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專案查核股: (一)虛設行號之查核。 (二)選案查核作業相關業務。 (三)其他重要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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