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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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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國庫支票印鑑送存更換 一、依據支付作業程序國庫支票業務處理之規定,本處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分別函送各國庫支庫一式三份作為驗對國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上項印鑑送存,由第二科簽辦,應填具者:「送存國庫名稱」,本處「名稱」「地址」、「代號」、「電話」、「處長印鑑」 「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處之印信。 二、印鑑之更換;具備正式公函,檢送新印鑑卡一式三份,分送各國庫支庫,函末並應加蓋本處原留印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1條,簽發國庫支票時,應填具印鑑卡並送存作為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具體要求如下: 1. 送存印鑑的程序由支付處第二科負責辦理,填具項目包括「送存國庫名稱」、本處的「名稱」、「地址」、「代號」、「電話」、「處長印鑑」、「檢送日期及文號」以及「啟用日期」,背面應加蓋本處印信。 2. 當需要更換印鑑時,應以正式公函的形式檢送新的印鑑卡,一式三份分送各國庫支庫,函末應加蓋本處原留印鑑的印章。 相關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1條規定了簽發國庫支票的印鑑送存和更換的程序。讓我們以第一款和第二款來看一些相關例子: 1. 送存國庫支票印鑑的例子:假設某機關需要簽發國庫支票,他們將填寫印鑑卡並函送給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鑑卡上應該填寫機關的名稱、地址、代號、電話以及機關負責人的印鑑,背面則應加蓋支付處的印信。 2. 印鑑更換的例子:假設某機關需要更換印鑑,他們應該以正式公函的形式檢送新的印鑑卡給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新的印鑑卡應該一式三份分送各國庫支庫,而函末也應加蓋支付處原留印鑑的印章。 以上資料來源為《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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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1 條規定:「簽發國庫支票印鑑送存更換 一、依據支付作業程序國庫支票業務處理之規定,本處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