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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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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訖國庫支票兌、保管、處理。 按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對已兌付國庫支票,經國庫分庫攝製微影膠片存查,即按支付處別及國庫支票號碼順序排列,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清單」,連同兌付國庫支票,分送本處。 本處收到上項「兌付國庫支票清單」,及兌付國庫支票應作左列處理: (一) 由會計室簽收,於辦妥兌付支票銷號工作簽經核閱後,送第二科繼續處理。 (二) 第二科將兌付之國庫支票,經核對後,按日彙訂,逐張編列序號,加封面頁註明日期、張數、編列檔號,妥填存放庫櫃保管。 (三) 處理銷毀,應依法規及制度規定之保管期限及處理規定會經駐審人員,主辦會計核簽呈准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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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3條規定了兌訖國庫支票的核兌、保管和處理程序。根據《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已兌付的國庫支票會經國庫分庫攝製微影膠片存查,然後按支付處別和國庫支票號碼順序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清單,連同兌付國庫支票一起送交給支付處。支付處收到兌付國庫支票清單和國庫支票後,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一) 會計室簽收後,核閱兌付支票銷號工作的簽名,然後交給第二科繼續處理。 (二) 第二科核對兌付的國庫支票,根據日期彙訂,逐張編列序號,並在封面頁上註明日期、張數和編列檔號,然後妥善存放在庫櫃中保管。 (三) 銷毀的處理需要依據法規和制度的規定,並經駐審人員主辦會計核簽呈,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進行。

  • 名詞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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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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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兌訖國庫支票核兌、保管、處理。 按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對已兌付國庫支票,經國庫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