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兌訖國庫支票核兌、保管、處理。 按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對已兌付國庫支票,經國庫分庫攝製微影膠片存查,即按支付處別及國庫支票號碼順序排列,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清單」,連同兌付國庫支票,分送本處。 本處收到上項「兌付國庫支票清單」,及兌付國庫支票應作左列處理: (一) 由會計室簽收,於辦妥兌付支票銷號工作簽經核閱後,送第二科繼續處理。 (二) 第二科將兌付之國庫支票,經核對後,按日彙訂,逐張編列序號,加封面頁註明日期、張數、編列檔號,妥填存放庫櫃保管。 (三) 處理銷毀,應依法規及制度規定之保管期限及處理規定會經駐審人員,主辦會計核簽呈准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