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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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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處理。 一、簽發國庫支票如發生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通知有關之國庫代庫止代。 二、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國庫支票,在通知前,業經國庫兌付者,應簽報處長核定,轉報財政部准後會會計室,據以編製會計憑證暫予轉列「應收回庫款」科目並應由第二科負責於十五日追回或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載列後,應調整餘額登記簿並以書面通知駐審人員。 三、簽發國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應根據付款憑單第一聯,按短付金額,補開國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將補開國庫支票日期及金額於付款憑單第一聯有關欄內分別註明。 四、誤付、重付、溢付發生時,對失職人員之責任,追究議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4條的規定,涉及國庫支票的誤付、重付或溢付情況應做如下處理: 一、若發現國庫支票尚未兌付並出現誤付、重付或溢付的情況,應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通知相關的國庫代庫停止代付。 二、若誤付、重付或溢付的國庫支票在通知前已經經國庫兌付,應經處長核定,報請財政部核准後會計室,並根據核准後的會計憑證暫時列入「應收回庫款」科目。該款項應由第二科負責在十五天內追回,或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在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列入後,應調整餘額登記簿並書面通知駐審人員。 三、如果國庫支票存在短付的情況,應根據付款憑單的第一聯,補開金額短缺的國庫支票給付款人。同時,在付款憑單的第一聯應明確註明補開國庫支票的日期和金額。 四、對於發生誤付、重付、溢付的情況,將追究失職人員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議處。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經查名詞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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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4 條規定:「國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處理。 一、簽發國庫支票如發生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