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35

快速跳轉

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一、付款憑單經完成簽發國庫支票付訖後,第二科應將第二聯即予退還第一科作為對當日支付工作底稿之依據。 二、每日於支付截止後,應完成下列結算作業。 (一) 結算當日檢發空白支票張數,並將剩餘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繳回點收存入庫櫃保管。 (二) 候領支票,除上日結存外其本日之簽發及本日支出,均應經端末機輸入電腦,並印製「國庫支票盤存表」並逐筆與本日結存之候領支票張數詳為盤點張數及金額全屬相符加鎖妥後,入庫櫃保管。 (三) 「存帳」及「郵寄」國庫支票,應將當日簽發張數金額分別結算,其當日逾時未及送存之支票,應封存庫櫃保管。翌晨上班時立即補送。 (四) 綜計空白支票管理領發結存各數,簽發國庫支票張數金額,註銷國庫支票,特殊待辦支票,候領支票等項數額,結合第一科支付憑單資料,編列「每日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作為勾稽各工作點結算報告,並於次日呈處長副處長核閱。 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規定,按月應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 補發、及換發國庫支票,分別編列月報表,於次月三日前送會計室彙編綜合月報表。 科長 (稽核) 應於每日對空白支票管理經辦人員,簽發支票封發經辦人員,各項登記簿每日結算各數與保管支票詳細稽查核對。並監督封存庫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5條,支付結算編報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後,第二科應退還第一科當作核對當日支付工作底稿的依據。 二、每日支付截止後,需要完成以下結算作業: (一) 結算當日檢發空白支票的張數,並將剩餘的空白支票和作廢支票繳回點收存入庫櫃保存。 (二) 對候領支票進行結算,除了上一日的結存之外,每日的簽發和支出都應該輸入電腦端末機,並印製「國庫支票盤存表」,確保每筆候領支票的數量和金額與當日結存相符,然後進行加鎖妥善存放。 (三) 對存帳和郵寄國庫支票進行結算,需要分別統計當日簽發的數量和金額。逾時未存入的支票應該封存在庫櫃中,並在隔天上班時立即補送。 (四) 根據空白支票管理領發結存數量、簽發國庫支票數量和金額、註銷國庫支票、特殊待辦支票和候領支票等項目數額,以及第一科支付憑單的資料,編制「每日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作為各工作點結算報告的核對。報表需在隔天呈送給處長和副處長核閱。 三、按照國庫出納會計制度的要求,每月需編制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補發以及換發國庫支票的月報表,並在次月三日前送交會計室進行綜合月報表的彙編。 科長(稽核)應對空白支票管理經辦人員和簽發支票封發經辦人員進行稽查,每日對各項登記簿的結算數與保管支票的詳細進行核對。並監督封存庫櫃的工作。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勾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5 條規定:「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一、付款憑單經完成簽發國庫支票付訖後,第二科應將第二聯即予退還第一科作為核對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