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一、付款憑單經完成簽發國庫支票付訖後,第二科應將第二聯即予退還第一科作為核對當日支付工作底稿之依據。 二、每日於支付截止後,應完成下列結算作業。 (一) 結算當日檢發空白支票張數,並將剩餘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繳回點收存入庫櫃保管。 (二) 候領支票,除上日結存外其本日之簽發及本日支出,均應經端末機輸入電腦,並印製「國庫支票盤存表」並逐筆與本日結存之候領支票張數詳為盤點張數及金額全屬相符加鎖妥後,入庫櫃保管。 (三) 「存帳」及「郵寄」國庫支票,應將當日簽發張數金額分別結算,其當日逾時未及送存之支票,應封存庫櫃保管。翌晨上班時立即補送。 (四) 綜計空白支票管理領發結存各數,簽發國庫支票張數金額,註銷國庫支票,特殊待辦支票,候領支票等項數額,結合第一科支付憑單資料,編列「每日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作為勾稽各工作點結算報告,並於次日呈處長副處長核閱。 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規定,按月應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 補發、及換發國庫支票,分別編列月報表,於次月三日前送會計室彙編綜合月報表。 科長 (稽核) 應於每日對空白支票管理經辦人員,簽發支票封發經辦人員,各項登記簿每日結算各數與保管支票詳細稽查核對。並監督封存庫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