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簽發。 一、依據各機關所簽付款憑單,在附記事項欄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折合率,及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者,查核所請結匯外幣係屬核定之「外匯支出數額估計分配表」內所列之計劃科目及數額確屬者簽發之。二、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一式二聯,填發時編列年度序號並在原簽付款憑單上加蓋「結匯通知單 (編號) 已簽發」戳記,按程序簽發,第一聯 (含副聯) 併所簽國庫支票交支用機關辦理結匯,第二聯按編號彙訂存查。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6條,該條主要關於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的簽發方式和程序。根據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在簽付款憑單的附需要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折合率,且結匯款項必須核定於「外匯支出數額估計分配表」中。根據第二項規定,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有兩份,填發時需編列年度序號並在原簽付款憑單上加蓋「結匯通知單 (編號) 已簽發」戳記,然後按照程序簽發。第一份(含副聯)交給國庫支票來辦結匯,第二份則根據編號彙總存查。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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