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簽發。 一、依據各機關所簽付款憑單,在附記事項欄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折合率,及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者,查核所請結匯外幣係屬核定之「外匯支出數額估計分配表」內所列之計劃科目及數額確屬者簽發之。二、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一式二聯,填發時編列年度序號並在原簽付款憑單上加蓋「結匯通知單 (編號) 已簽發」戳記,按程序簽發,第一聯 (含副聯) 併所簽國庫支票交支用機關辦理結匯,第二聯按編號彙訂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