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應根據本處處長副處長核定之業務或工作計畫及內部單位提供之資料核實編列概算並應根據核定之歲出預算限額及計畫之優先順序編製年度預算。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9條,會計室應根據本處處長副處長核定之業務或工作計畫及內部單位提供之資料核實編列概算並應根據核定之歲出預算限額及計畫之優先順序編製年度預算。 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9條規定了會計室在編製年度預算時應遵循的程序。根據該條款,會計室需要根據本處處長副處長核定的業務或工作計畫以及內部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並編列概算。同時,編製的年度預算必須根據核定的歲出預算限額和計畫的優先順序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副處長核定了某個業務計畫需要投入100萬元的預算,會計室在編製年度預算時需要核實並確保這筆預算在歲出預算限額內,同時將其列為優先順序較高的計畫之一進行編製。 參考資料: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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