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業務或工作計畫之預定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核定後,應嚴格遵照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亦不得為超過法定預算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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