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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案之提出,會計室必須詳慎審,確認於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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