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案之提出,會計室必須詳慎審核,確認於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41 條,該條規定了本處經費的流用分配預算的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的程序。根據該條,會計室必須進行詳細審核,確認在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才可以依法定程序辦理相應的處理。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可以提供相關的詳細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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