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於年度終了對本處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需保留經費於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法令規定報請核准保留。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42條的規定,會計室在年度結束時,如果有已發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需要在下一年度繼續支出,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的原始證件,按照法律規定,報請核准保留相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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