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於年度終了對本處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需保留經費於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法令規定報請核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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