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經費,會計室應即通知經辦單位或有關人員限期申復,應追繳者限期追繳。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48 條的規定,當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某筆經費時,會計室應立即通知經辦單位或相關人員,要求他們在限期內提出申訴,並在需要追繳的情況下在限期內追繳。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找到關於該條款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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