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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規定處理責任與清理辦法,切實執行並按月簽註意見呈報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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