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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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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規定處理責任與清理辦法,切實執行並按月簽註意見呈報機關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49條,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該制定處理責任與清理辦法,並且按月簽註意見呈報機關長官。這表示會計室要負責處理與監督應收應付的帳款,並且設立清理辦法來處理這些帳款。同時,會計室也需要每月簽註意見並向機關長官報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帳款的適當處理與管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舉例或相關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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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49 條規定:「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規定處理責任與清理辦法,切實執行並按月簽註意見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