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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料處理事項 一、日常原始資料輸入工作由作業科室擔任;資料之彙集整理及分批處理作業由電子資料處理組擔任。 二、各項資料應有備份存檔以策安全。 三、各項資料存檔應備有檔案來說明。 四、檔案說明包括資料期間,記錄長度及內容等要項。 五、各項資料之保存時間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按資料之時效保存,過期失效之資料經申請准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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