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具管理事項 一、機具應注意平時維護,故障時非自身能力能排除者應即通知維護公司前來維護。 二、每日開機時應按總開關,分開關、主機開關、磁碟控制機開關 磁碟機開關、磁碟運轉開關,順序開啟電源,關機時反其順序而行。 三、關機後,溫度在攝氏十八度以下,濕度在六十五度以下時磁碟需運轉十分鐘以上始能作磁碟作業。 四、主機房應注意清潔,每日由值早班人員打掃,除食物、強性磁力機具不得攜入機房外並嚴禁吸煙、火燭及危險物品入內。 五、非經主縵核准不得任意進入機房操作機器。 六、各科室之端末機具等亦應經常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