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事項 一、儲存體應依功用編號以貯存線上作業檔案,暫存檔案長期貯存檔案。二、檔案者係指存入儲存體之程式及資料而言。 三、各項檔案之編號應分類編排,不得重覆,並應設簿管制。 四、對申請輸入之檔案在測試期間得自行編號但仍須核准,測試完成後正式使用時應納入系統編號以資管制。 五、作廢之檔案應填具檔案作廢申請單經核准後交管制人員自儲存體內清除。 六、檔案應經常整理,如貯存體內之檔案與管制簿內之記載不符時,應即查出原因,隨時更正。 七、線上作業貯存體每六個月作一次重組。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0條,以下是對該條逐條的釋義: 一、根據該條第一項,儲存體應以貯存線上作業檔案為主,並將暫存檔案與長期貯存檔案予以區別。這指的是將程式和資料存放到存儲介質(儲存體)中。暫存檔案是短期的,而長期貯存檔案是需要長期保存的。 二、根據該條第二項,檔案的定義是指存入儲存體的程式和資料。 三、根據該條第三項,各個檔案需要進行分類編排,且不得重覆,同時應該設置簿管制來管理這些檔案。 四、根據該條第四項,對於正在測試期間的檔案,雖然可以自行編號,但仍需要經過核准。測試完成後,在正式使用時,應該納入系統編號以便進行管理。 五、根據該條第五項,作廢的檔案應填寫檔案作廢申請單,經過核准後,由管理人員將其從儲存體中清除。 六、根據該條第六項,檔案應該經常進行整理。如果儲存體內的檔案與簿管制內的記錄不符,就應立即找出原因並進行修改。 七、根據該條第七項,線上作業儲存體應每六個月進行一次重組,即重新整理和重新安排儲存體的內容。 以上釋義是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0條的規定進行的,並無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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