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檔案管理事項 一、儲存體應依功用編號以貯存線上作業檔案,暫存檔案長期貯存檔案。二、檔案者係指存入儲存體之程式及資料而言。 三、各項檔案之編號應分類編排,不得重覆,並應設簿管制。 四、對申請輸入之檔案在測試期間得自行編號但仍須核准,測試完成後正式使用時應納入系統編號以資管制。 五、作廢之檔案應填具檔案作廢申請單經核准後交管制人員自儲存體內清除。 六、檔案應經常整理,如貯存體內之檔案與管制簿內之記載不符時,應即查出原因,隨時更正。 七、線上作業貯存體每六個月作一次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