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程式設計事項 一、依據指定之程式說明,被指定使用之語言撰寫程式。 二、程式撰寫完畢後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辦理輸入及測試工作。 三、經測試妥善之程式,經系統測試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內容包括功能說明系統流程及必要之紀錄長度內容,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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