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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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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事項 一、依據指定之程式說明,被指定使用之語言撰寫程式。 二、程式撰寫完畢後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經主管准後辦理輸入及測試工作。 三、經測試妥善之程式,經系統測試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內容包括功能說明系統流程及必要之紀錄長度內容,集中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59 條,涉及程式設計的事項包括三點: 1. 必須根據指定的程式說明,使用被指定的程式語言來撰寫程式。 2. 程式撰寫完成後,需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並經主管核准後進行輸入及測試工作。 3. 測試完成且確保程式正常運作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其中包括功能說明、系統流程以及必要的記錄長度等內容,並集中保管。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程式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及方便日後的管理和維護。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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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59 條規定:「程式設計事項 一、依據指定之程式說明,被指定使用之語言撰寫程式。 二、程式撰寫完畢後填寫程式輸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