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設計事項 一、依據指定之程式說明,被指定使用之語言撰寫程式。 二、程式撰寫完畢後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辦理輸入及測試工作。 三、經測試妥善之程式,經系統測試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內容包括功能說明系統流程及必要之紀錄長度內容,集中保管。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59 條,涉及程式設計的事項包括三點: 1. 必須根據指定的程式說明,使用被指定的程式語言來撰寫程式。 2. 程式撰寫完成後,需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並經主管核准後進行輸入及測試工作。 3. 測試完成且確保程式正常運作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其中包括功能說明、系統流程以及必要的記錄長度等內容,並集中保管。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程式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及方便日後的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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