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設計與規劃事項 一、依據核定納入電子計算機處理之業務內容與要求按照系統規劃之方法作成系統設計。 二、系統之設計必需合乎實際需要達成要求之目標。 三、系統設計應具備詳細之系統流程圖及中文說明呈報核准後實施。 四、系統設計經核准後依據設計內容填妥程式寫作說明書分派程式,指定程式員設計程式。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58條,系統設計與規劃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根據核定的業務內容和要求,按照系統規劃的方法進行系統設計。 2. 系統的設計必須符合實際需要並達到要求的目標。 3. 系統設計應包含詳細的系統流程圖和中文說明,在核准後進行實施。 4. 根據核准的系統設計內容,填寫程式寫作說明書並指派程式員進行程式設計。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以及相關法規文件,如《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系統設計相關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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