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系統設計與規劃事項 一、依據核定納入電子計算機處理之業務內容與要求按照系統規劃之方法作成系統設計。 二、系統之設計必需合乎實際需要達成要求之目標。 三、系統設計應具備詳細之系統流程圖及中文說明呈報核准後實施。 四、系統設計經核准後依據設計內容填妥程式寫作說明書分派程式,指定程式員設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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