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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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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收支由總務室承辦會會計室審憑證呈奉核定據以循序核章後送總務室執行收支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74 條,款項的收支由總務室承辦,並由會計室審核憑證後呈奉核定。經循序核章後,款項送回總務室執行收支,然後再送還會計室進行登帳。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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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74 條規定:「款項收支由總務室承辦會會計室審核憑證呈奉核定據以循序核章後送總務室執行收支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