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總務室承辦會會計室審核憑證呈奉核定據以循序核章後送總務室執行收支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74 條,款項的收支由總務室承辦,並由會計室審核憑證後呈奉核定。經循序核章後,款項送回總務室執行收支,然後再送還會計室進行登帳。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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