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選案稽核。 二、建立證券市場自我監督機制、各公司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舉發案件之專案稽核。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該問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的事項包括: 1.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選案稽核。 2. 建立證券市場自我監督機制、各公司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督導考核事項。 3. 舉發案件之專案稽核。 4.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這些事項都是稽核室的職責範圍。根據我的瞭解,稽核室負責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選案進行稽核,以確保它們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此外,稽核室還要監督證券市場的自我監督機制,並督促各公司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室還負責專案稽核,例如舉報案件的調查稽核。同時,稽核室也需要執行其他上級指派的任務。 按照最新的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的內容没有具體的例子。該條款主要涉及稽核室的職責範圍,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款具體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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