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掌理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國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遺產稅、贈與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三)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及屠宰稅之預算審核、檢討、分析。(四)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建議事項之處理。(五)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各項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之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七) 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三)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各項書表格式之擬訂。(六)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之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七) 其他有關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法條資訊,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6條主要負責處理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的擬訂、解答以及國稅稽征業務的規劃、指揮、監督、考核,並督導、考核省、市、縣(市)的稅稽征業務。 根據法條內容,第一科主要負責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的擬訂、解答,以及相關稽征業務的規劃、指揮、監督、考核。此外,該科還負責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的預算審核、檢討、分析,並處理相關建議事項、書表格式擬訂、免稅、減稅、退稅等業務。 第二科主要負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法規的擬訂、解答,以及相關稽征業務的規劃、督導、考核。此外,該科還負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的預算審核、檢討、分析,並處理相關建議事項、書表格式擬訂、免稅、減稅、退稅等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4條規定,債權人依該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可根據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若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與所繼承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的價值,可以全數扣除。然而,農業用地若在不滿五年內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在場的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屠宰稅等業務範疇上,並無法免除。這些規定與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七八○二○八四八一號函釋中所列的工作事項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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