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15條,局長的職責包括以下幾點: 一、指示和決定金融管理政策和工作計畫。 二、指示和採取金融管理法規的重要原則。 三、指示和決定預算編製和預算分配。 四、批閱和判定機密和重要文件。 五、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 六、核定或核轉所屬人員的任免、遷調、考核、獎懲。 七、處理其他重要公務。 根據我們掌握的法規和参考資料,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15條沒有額外的細節可供進一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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