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16條,副局長具有以下職責: 1. 參與重要政策和工作計畫的決策。 2. 在局長不在場時代理處理局務。 3. 在局長無法出席的情況下代理主持各種會議。 4. 參加重要會議或代表局長出席。 5. 核閱文件並代替局長判斷一般文件。 6. 指導各部門推進工作。 7. 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工作和權責問題。 8. 處理局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一法規沒有具體提及任何款項。在上述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法條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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