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科長在承擔公務時,具有以下權責: 1. 擬訂本科業務和研究計畫。 2. 分配和督導本科主管業務。 3. 初核本科文稿並根據權責做出決定。 4. 調派、指揮和監督本科職員的工作以及處理日常事務。 5. 提供本科職員的平時和年終考績意見。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辦事細則確立了科長的職責和權限範圍。科長負責擬訂科內業務和研究計畫,同時負責將主管業務分配給科內職員並進行督導。此外,科長負責初核文稿和做出相關決定,調派職員並監督其工作,以及提供職員的考績意見。最後,科長還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這個辦事細則確立了財政部金融局科長的職責範圍。科長根據權責處理相關公務,包括擬訂業務計畫、分配主管業務、初核文稿、調派和監督職員工作、提供考績意見等。此外,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規程第 8 條,科長是金融局的中階主管,負責指揮監督所屬科室的工作。 這些參考資料都與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內容相關。這一條細則明確定義了科長的職責並規定了其權責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