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組掌理金融檢查,金融機構稽核人員之考核,金融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與追蹤、管理,暨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本國銀行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本國銀行以外金融機構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檢查之左列事項: (一) 電腦作業檢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 電腦作業檢查人員之訓練。 (三) 電腦作業檢查問題之研究。 (四) 金融機構電腦作業稽核規範之審議。 (五) 其他有關電腦作業檢查事項之處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金融檢查工作考核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機構違反法規及其他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二) 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三) 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及申請增資等事項之會辦。 (四)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 (五) 金融機構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六) 金融機構董 (理) 監事會議紀錄、會 (社) 員代表會議紀錄及營業報告書之彙整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辦理金融檢查有關調查研究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二) 存款保險法規之解釋與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 金融機查作業檢討委員會業務之處理。 (四) 與其他金融檢查單位之協調及聯繫。 (五) 金融檢查人員之訓練。 (六) 金融檢查有關專題之研究。 (七) 上級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彙整。 (二) 金融預警系統業務之處理。 (三) 各金融機構經營資料、財務報告之蒐集、整理及考核。 (四) 金融管理資訊系統業務之處理。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9條,這一條主要關於金融局辦事細則中的第六組職責範圍和業務內容。該組主要負責金融檢查相關的事項,包括金融檢查的計劃和執行、檢查報告的撰寫和審議、違反金融法規和其他缺失的處理與追蹤、年度檢查資料的統計分析、檢查工作手冊的編撰、以及其他相關的處理事項。此外,也包括金融機構的電腦作業檢查、金融檢查工作考核、金融檢查的調查研究等相關業務。 這些業務主要涉及金融機構的檢查和監督工作,以確保金融機構的運營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這包括擬訂和執行檢查計劃、撰寫檢查報告、處理違反金融法規和其他缺失的情況以及相關的行政救濟案件等。此外,還涉及電腦作業檢查、內部稽核和營業單位自查的監督和考核,以及重大事項的會辦和處理等。金融檢查所需的法規的訂立和解釋、存款保險公司的管理和考核、研究調查等也是其業務範疇。 然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政部的解釋,備查只是一種觀念性通知,並沒有產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團體的文件進行備查,僅僅是在形式上進行審查,並沒有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性的確認。另外,審計決定具有確認性行政處分的性質,需要在審計法第78條的規定下,由該機關的負責機關長官核發限期追繳命令,對應負責的管理人員課以損害賠償的責任,才能直接產生對外的法律效力。可見,審計法在對財產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方面具有最終判斷權。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金融局辦事細則第9條,該條列舉了第六組各科辦事的事項。包括辦理本國銀行金融檢查業務、本國銀行以外金融機構金融檢查業務、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檢查、金融檢查工作考核、金融檢查有關調查研究和綜合性業務等。每個科室都有不同的職責,涉及到金融檢查的不同方面,如計劃執行、撰寫報告、審議法規、統計分析、訓練、研究、編撰文件等。每個科室還必須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了《金融管理組織條例》、《國家考試影印法規全解》、《金融檢查執行要點》等相關法規和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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