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科掌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欠、執行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徵收劃退股: (一)徵收業務之規劃。 (二)分局、稽徵所徵收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各項稅捐收入及查徵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四)綜合所得稅大批退稅作業及補稅案件開徵作業計畫之擬訂。 (五)分局、稽徵所稅款劃解、退稅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稅款劃解及退稅業務之規劃。 (七)其他有關徵收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欠稅清理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 (二)年度欠稅清理作業計畫之擬訂。 (三)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處理。 (四)債權登記及參與分配。 (五)分局、稽徵所欠稅清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各項欠稅清理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七)滯納稅款及罰鍰案件執行作業之管制及規劃。 (八)執行績效之統計。 (九)鉅額專案欠稅案件追查之管制。 (十)新舊欠稅清理之各類創新扣款專案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欠稅執行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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