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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 二、政風及其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及蒐集編印。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及政風工作手冊之擬訂。 四、廉政肅貪案例之編纂、講解及優良政風事蹟之表揚。 五、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執行。 六、易滋弊端業務之評估及具體防弊措施之擬訂。 七、業務防弊措施之推動及追蹤管制。 八、貪瀆案件之研析及具體改進措施之擬訂。 九、作業違常單位與生活違常人員之查察及易滋弊端業務之稽。 十、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局弊端之調查。 十一、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之設置。 十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 十三、政風狀況之調查分析及政風興革之建議。 十四、政風督導小組之設置及政風督導考核計畫之擬訂。 十五、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之辦理。 十六、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之擬訂及推動執行。 十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及洩密案件之處理。 十八、機關設施安全之維護及協助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 十九、首長及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二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查閱及審核事項。 二十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推動執行。 二十二、其他有關政風應行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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