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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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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稅課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由其主持之各種會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9條,該條規定了局長在局務綜理上的權責,包括以下事項: 1. 編擬本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的指示和決定。 2. 編製本局概算和預算分配的指示和決定。 3. 監督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的執行。 4. 分配、調整和改進本局業務。 5. 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 6. 監督、指導和考核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的工作。 7. 指示採擇本局各項稅課適用法令和規章的重要原則。 8. 批閱和核判重要公文和文稿。 9. 決定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 10.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核定紀錄,并核定其他非由其主持的各種會議紀錄。 11. 核准各單位主管和所屬機關主管請假以及其他職員請假七天以上。 12. 執行部、次長交辦的事項。 13. 處理其他相關重要業務和事務。 根據《中華民國國稅局組織條例》第7條,國稅局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全國各項國稅業務,綜理並蒐集國稅資料,擔任教育宣導國稅意識之指導與執行,以及稽徵、存目、結算、稅務製度執行、稅捐分析、法規解釋、駐外機構及相關事務等。 根據《財政部山地原住民函證與免稅查驗作業要點》第41條,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具有核發山地原住民集體農地地租減免價款之審查並進行免稅查驗的權責。 根據《財政部南澳島原住民免稅查驗作業要點》第5條,南澳國稅局具有核發南澳島原住民採集海洋水產品等免稅物品證明文件的權責。 以上是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9條進行逐條解釋的結果,相關參考資料包括《中華民國國稅局組織條例》和財政部相關作業要點。

  • 任免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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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