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劃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0條,副局長襄理局務的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劃的參與決定:副局長可以參與重要業務和工作計劃的制訂和決策。 二、重要文稿、文件的核閱:副局長有責任核閱重要的文稿和文件。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的代理:當局長不在局時,副局長可以代理處理局務。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的主持:副局長負責主持本局的甄審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的主持:當局長不能出席各種會議時,副局長負責主持。 六、各種會議的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副局長可以參加各種會議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副局長可以提出有關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的重要事項:副局長有責任隨時提請局長注意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交事項:副局長負責處理局長特別交辦的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的支持協助:副局長負責支持協助其他相關業務。 例如,在一次重要的稅務規劃會議上,當局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副局長負責主持會議並參與決策。此外,如果局長有一封重要的文件需要核閱,副局長會負責進行核閱並提供意見。這些都是根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的副局長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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