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明確規定科長、室主任在局長或副局長的命令下,綜理本科、室的業務。根據該條規定,科長、室主任的權責包括:案件的分配與文稿的審核,業務及工作計畫的簽擬及進度考核,核定決行事項,擬訂和解釋相關法令,職員考核和獎懲的簽擬,人員的調派和指揮監督,重要事項應呈報局長,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科長、室主任在局長或副局長的指示下負責統籌本科、室的業務,包括審核文件、制定業務計畫、解釋法令、執行人員的考核和調派等工作。他們需要遵從上級的監督,並定期向局長報告重要事項。此外,他們負責處理分配給他們的其他工作。 舉例來說,科長可能負責審核稅務案件的分配和相關文件的審核,並簽擬業務計畫和考核人員的表現。室主任可能負責解釋相關稅務法令和負責處理人員的調派和日常事務。他們必須遵守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的監督,並按照規定報告重要事項給局長。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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