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股長的權責如下: 一、負責分配、審查和初核本股案件。 二、負責分配和指導本股業務。 三、提供本股職員的平時和年終考績意見。 四、負責調派本股職員的工作,並指揮、監督和處理日常事務。 五、負責解釋和回答本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的問題。 六、負責其他交辦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案件需要分配給本股處理,股長將負責將案件分配給相應的科長或室主任進行審查和初核。此外,如果有其他業務需要指導或解釋相關法令,股長也將負責提供相應的指導和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