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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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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科掌理服務及宣導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 (二)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三)為民服務訓練事宜。 (四)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五)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之考核及服務人員電話測試。 (六)儲蓄免扣證之核發及督導管理。 (七)新聞剪報資料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八)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九)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十)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十一)為民服務意見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二)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三)民意電子信箱(含局長信箱)相關處理事宜及案件追蹤管制。 (十四)為民服務重點工作項目擬訂執行及考核事項。 (十五)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之執行及督導。 (十六)稅務題庫電腦語音及傳真作業。 (十七)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管理作業。 (十八)公務機關查調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之報部核示。 (十九)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業務(資料之調閱及提供由各業務主管科辦理)。 (二十)本局外網規劃作業。 (二十一)其他有關納稅服務事項。 二、宣導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資料之編印及提供。 (二)所得稅申報宣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規範學生納稅服務隊事宜。 (六)上級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統一發票宣導事項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八)本局簡介編印。 (九)國稅通訊編輯及發行。 (十)辦理服務科相關活動之攝影。 (十一)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二)大事紀要資料彙整。 (十三)記者會之籌辦及協調。 (十四)整體公務行銷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各項租稅宣導活動之計畫及執行。 (十六)外賓之接待。 (十七)其他有關宣導活動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服務科的職掌包括: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的規劃、督導及考核;稅務查詢事項的解答;為民服務訓練事宜;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的聯繫及彙辦;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的考核及服務人員電話測試;儲蓄免扣證的核發及督導管理;新聞剪報資料及輿情反映資料的蒐集、通報及管制;納稅人反映意見的處理、統計及分析;人民陳情案件的管制、統計及分析;協談案件成果的統計及分析;為民服務意見的調查、統計及分析;納稅服務績效的統計及分析;民意電子信箱(含局長信箱)相關處理事宜及案件追蹤管制;為民服務重點工作項目擬訂執行及考核事項;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的執行及督導;稅務題庫電腦語音及傳真作業;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管理作業;公務機關查調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之報部核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業務;本局外網規劃作業;其他有關納稅服務事項。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82.12.30)、《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84.01.27)、《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85.06.19)等,都與納稅服務業務、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稅務宣導等相關。 例如,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中,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的相關準則進行了規定,可以作為為民服務訓練事宜的參考依據。 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中,對於公司進行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以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的投資抵減進行了規定,這可能在為民服務重點工作項目擬訂執行及考核事項中涉及。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中,對於公司進行的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可以適用投資抵減,這可能在稅務宣導活動的計畫及執行中涉及。 總結來說,根據上述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4-1 條》,服務科的職掌涉及納稅服務業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以及稅務宣導等方面的工作,相關的法規參考依據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

  • 名詞
  • 陳情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國稅名詞
  • 法令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行政程序法4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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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4-1 條規定:「服務科掌理服務及宣導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