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業務查核股: (一)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與考核。 (二)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調查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 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研擬。 (四) 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研擬。 (五) 申報案件之查核。 (六)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之計畫擬定業務。 二、綜合所得稅股: (一) 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及結算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訂、考核及申報成果之統計、分析。 (二) 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結算申報及外僑所得稅申報收件作業相關書表之統計彙整、請印、保管及提供。 (三)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之擬訂。 (四) 綜合所得稅 (含外僑)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業務及其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 分局、稽徵所扣繳預算分配之規劃及督導。 (六) 扣繳檢查業務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七) 綜合所得稅減免案件之審查。 (八) 申請增資緩課股東或出資人所得案件之審查。 (九) 一般租金標準與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擬訂。 (十) 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作業計畫之擬訂及考核。 (十一) 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年度稽徵作業計畫之擬定、管制及考核。 (十二) 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請書表、納稅手冊之擬定。 (十三) 外僑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十四) 綜合所得稅未申報作業之規劃及管制。 (十五) 綜合所得稅人工歸戶通報作業之規劃及管制。 (十六) 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之計畫擬訂業務。 (十七) 非營利事業稅籍資料管理業務。 (十八) 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三、個案調查股: (一) 個案調查作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二) 其他專案案件之審查及核定。 四、遺產及贈與稅第一股 (一) 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二) 遺產及贈與稅鉅額或特殊案件之審查。 (三) 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之計畫擬定業務。 (四) 其他有關遺產及贈與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五、遺產及贈與稅第二股 (一) 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二) 遺產及贈與稅鉅額或特殊案件之審查。 (三) 辦理遺產及贈與稅通知申報、催報、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定及考核。 (四) 辦理遺產申報案件之編列及移送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 遺贈稅申報等業務應用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六) 重大鉅額遺產及贈與稅案件課稅資料之蒐集及主動選樣調查遺贈稅相關資料。 (七) 分局、稽徵所、遺產及贈與稅稽徵審查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八) 遺產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案件查核計畫之擬定及考核。 (九) 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查核計畫之擬定及考核。 (十) 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之計畫擬定業務。 (十一) 其他有關遺產及贈與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六、遺產及贈與稅第三股: (一) 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二) 遺產及贈與稅鉅額或特殊案件之審查。 (三) 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四) 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五) 審查案件相關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 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七) 績效統計。 (八) 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之計畫擬定業務。 (九) 其它行政事項之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了審查二科的六個股的職掌。其中,執行業務查核股的職掌包括擬訂、督導和考核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規劃和督導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調查作業,研擬執行業務者的書面審查標準和收入及費用標準,以及查核申報案件等。 綜合所得稅股的職掌包括擬訂、考核和統計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及結算申報收件作業計畫,統計、請印、保管和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結算申報及外僑所得稅申報收件作業相關書表,擬訂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回答與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業務相關的法令疑義,規劃和督導分局、稽徵所的扣繳預算分配,以及審查綜合所得稅減免案件等。 個案調查股的職掌包括定案個案調查作業計畫,審查和核定其他專案案件。 遺產及贈與稅第一股的職掌包括審查和核定遺產及贈與稅,審查遺產及贈與稅鉅額或特殊案件,規劃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以及處理遺產及贈與稅稽徵業務等。 遺產及贈與稅第二股的職掌包括審查和核定遺產及贈與稅,審查遺產及贈與稅鉅額或特殊案件,規劃和考核遺產及贈與稅通知申報、催報、申報收件作業計畫,編列和移送遺產申報案件,統計和請印遺贈稅相關書表,以及蒐集和主動選樣調查重大鉅額遺產及贈與稅案件課稅資料等。 遺產及贈與稅第三股的職掌包括審查和核定遺產及贈與稅,審查遺產及贈與稅鉅額或特殊案件,分案、派查和稽催案件,處理相關帳簿和憑證,以及處理公文收發和績效統計等。 以上解釋參考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