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4條規定,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應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根據這項法條,這些職位的人員必須服從長官的指示,並根據法律辦理相關事項。 可能的範例是,如果國稅局局長命令一名稽核員進行對某家企業的稅務稽核,該稽核員就應該按照長官的指示,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相關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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