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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9–257

19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及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會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20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2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閱。 二、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科、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2
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3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24
秘書、稽、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
25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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