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科、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的辦事細則第21條,主任秘書具有以下職責: 1. 核閱文件和文稿。 2. 處理和分配重要機密文件。 3. 協調各個單位的工作推進,並進行聯繫工作。 4. 彙編本局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5. 協調各科室之間的權責爭議。 6. 參加重要會議。 7. 將職責上應呈報局長的重大事項報告。 8. 執行局長和副局長交辦的任務。 根據《行政程序法》,主任秘書在指揮和監督所屬職員的任務方面必須遵循相關的行政程序。主任秘書擁有頒發命令、指示和處理有關文件的職權。 舉例來說,主任秘書可以核閱重要的稅務文件,並根據機密性質將其分配給相關的職員處理。他們還可以參與稅務局的重要會議,就工作計畫和報告進行彙編。此外,主任秘書在協調各科室之間的權責爭議方面起著重要的角色。如果有重大事項需要報告局長,應由主任秘書負責呈報。主任秘書還負責執行局長和副局長交辦的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主任秘書的行為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要符合財政部和稅務局的內部規章制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