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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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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2條,科長和室主任的權責如下: 1. 分配案件和審核文件。 2. 簽擬業務和工作計畫,以及考核進度。 3. 核定科室業務範圍內的事項,根據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 4. 草擬和解釋相關法令,涉及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的事項。 5. 簽擬職員的考核、獎懲。 6. 調派和指揮室內人員,監督日常事務的處理。 7. 報告局長的重要事項。 8. 處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法規,科長和室主任具有相當的權限和責任,用於組織和管理相關業務。他們需要確保文件和業務的正確處理,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並對職員的表現進行評估和獎懲。例如,在考核職員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考核準則,並遵循該局的指導方針。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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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