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0條是指副局長在辦理局務時所擁有的權責。根據該條的內容,副局長的權責包括以下幾項: 1. 參與重要業務和工作計畫的決定。 2. 核閱重要文稿和文件。 3. 在局長不在局時代理局務。 4. 主持本局的甄審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 5. 在局長不出席時主持各種會議。 6. 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各種會議。 7. 提出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 8. 隨時提請局長注意重要事項。 9. 執行局長交待的事項。 10. 其他相關業務的協助。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副局長作為局長的代理人,應有遵循法律規定,履行其權責。例如,最高法院曾在刑事判決中提到,副局長作為局長的代理人,對於重要文件和文稿的核閱要獲得局長的正式授權,並且應該確保局務的正常運作,以及在局長不在場時能夠有效主持各種會議。 此外,根據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的相關規定,副局長還有其他職掌和權責,例如參與甄審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的主持,提出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等。 綜上所述,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0條的規定,副局長在處理局務時擁有一系列的權責,包括參與決策、代理局務、主持會議、核閱文件和提出建議等。這些權責的行使應遵循相關法規,並確保局務的正常運作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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