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及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會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9條,該條款規定了局長的權責。具體如下: 1. 指示和決定本局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的編制。 2. 指示和決定本局的概算編制和預算分配。 3. 監督本局各項稽徵稅目的預算執行。 4. 調整和改進本局業務的分配。 5.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和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 6. 監督、指導和考核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的工作。 7. 指示採擇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和規章的重要原則。 8. 批閱和核判重要的公文和文稿。 9. 決定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 10. 核定會議紀錄。 11. 核准單位主管和所屬機關主管請假,以及核准職員請假七天以上。 12. 處理其他相關的重要業務和事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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