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33條規定,該細則的自施行日期為發布日起生效。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的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一月三日修正的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參考資料:財政部網站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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