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委員、專門委員、秘書、稽核、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規定了研究委員、專門委員、秘書、稽核、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的職責。根據這條規定,這些人員應該按照長官的指示辦理相關公務,並對承辦事項負責。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這個法規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因此,目前無法以任何具體的參考資料來釐清這條規定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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