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股長分別承處長、室主任之命明定科、股長之權責。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23條規定了科、股長的權責範圍。根據這一條規定,科、股長需要負責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核工作。他們也需要負責業務的分配和指導,以及對屬下人員的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提供意見。此外,他們還要負責分派工作、指揮、監督屬下人員以及處理日常事務。在他們的業務範圍內,他們還需要解釋和回答相關法令的問題。最後,他們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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