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課處掌理進口關稅徵免、進出口貨物通關、各項稅費代徵、規費徵收、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貨櫃之管理、報關行設置管理及進出口貨棧管理等相關法令之研擬、修訂及執行國際關務等相關業務之處理。分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稅法令及重要稽徵方案之研訂。 (二) 進口貨物報關法令及有關案件之處理。 (三) 進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案件之處理。 (四) 廢鐵、廢五金、混合五金廢料進口及驗放案件之處理。 (五) 進口貨物短裝溢裝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科: (一) 出口貨物報關查驗及有關案件之處理。 (二) 稅款優待案件之處理。 (三) 展覽物品有關進出口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 三角貿易案件之處理。 (五)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品通關案件之處理。 (六)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案件之處理。 (七)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務規費徵收案件之處理。 (二)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三) 報關行設置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四) 進出口貨棧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五) 貨櫃及貨櫃集散站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六) 保稅運貨工具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七) 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核發有關案件之處理。 (八) 境外航運中心有關案件之處理。 (九) 新港口及機場開發有關案件之處理。 (十) 進口貨物短卸、溢卸案件之處理。 (十一) 轉運、轉口案件之處理。 四、第四科: (一) 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其他代徵稅捐法令修正之建議及相關案件之處理。 (二) 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其他代徵費用之研擬、修正及其業務之處理。 (三) 其他主管機關輸出入規定相關案件之處理。 (四)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法令規定之建議及稽徵作業方案之研訂。 (五) 關稅配額法令規定之建議及稽徵作業方案之研訂。 (八) 地方法院函告公司解散清算事件之處理。 五、第五科: (一) 執行關務之涉外事項。 (二) 國際關務資訊之蒐集。 (三) 其他國際關務之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