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則處掌理稅則有關事宜及貨物化驗鑑定事項,依稅則章別分設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關稅局稅則分類疑義之解答。 二、各關稅局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之複核及覆審。 三、稅則復查案件之研議。 四、一般查詢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五、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項目之建議。 六、海關進口稅則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新增修訂部分之翻譯及編印。 七、貨物化驗鑑定及儀器之保養維護。 八、其他有關稅則分類事宜。 各科職掌範圍如下: 一、第一科: 稅則第一章至第四十章及第六十八章至第七十章。 二、第二科: 稅則第四十一章至第六十七章及不屬於其他科辦理之行政管理事項。三、第三科: 稅則第七十一章至第九十七章。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稅則處負責處理稅則相關事務和貨物化驗鑑定事項。根據該條第一款,稅則處第一科負責解答各關稅局稅則分類的疑義,應包括稅則第一章至第四十章和第六十八章至第七十章的範圍。根據第二款,稅則處第二科負責處理稅則第四十一章至第六十七章以及不屬於其他科辦理的行政管理事項。根據第三款,稅則處第三科負責處理稅則第七十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的範圍。根據該條的其他款項,稅則處還負責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的複核和覆審,復查案件的研議,一般查詢稅則分類案件的處理,提出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項目的建議,新增和修訂海關進口稅則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部分的翻譯和編印,貨物化驗鑑定及儀器的保養維護,以及其他有關稅則分類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