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的權責包括: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施政計畫與報告的指示及決定;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的指示及決定;本局業務的分配、調整及改進;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本局重要公文、文稿的批閱及核判;本局各單位工作的監督、指導及考核;重要會議的主持;以及其他重要業務、事務的處理。 以下是相關範例: - 對於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的權責,局長可以下達指示,要求職員執行特定的任務或遵守特定的規定。 - 在施政計畫與報告方面,局長可以指示部屬編擬相關計畫或報告,並做出相應的決定。 - 在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方面,局長可以指示部屬進行預算相關的工作,並決定預算的分配。 - 對於本局業務的分配、調整及改進,局長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分派和調整,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 對於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局長可以根據相應的程序和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以確保人事管理的公平和有效性。 - 在重要會議的主持中,局長可以主持會議的進行,確保議程的順利進行和會議結果的達成。 - 在其他重要業務、事務的處理中,局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針對相應的事務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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