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