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室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艦長、艇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政風、會計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隊、分 (支) 局、艦艇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及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