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