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掌理本機關政風工作、機密維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協辦安全防護等事項。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股: (一) 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蒐編及訂定相關政風工作實施計畫。 (二) 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 預防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討、執行、追蹤、管制、研析貪瀆案件及政風狀況,訂定具體改進防弊措施。 (四) 發掘貪瀆不法,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員工及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五) 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事項。 (六) 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檢討分析。 (七) 訪查商民並依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八) 各項採購、營繕工程事項之稽核。 (九) 受理檢舉政風案件及調查處理。 (十) 辦理上級機關或首長交查交辦之政風案件。 二、第二股: (一)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二) 不務機密之維護、檢查及洩密案件之查處。 (三) 協助總務單位辦理安全防護事項。 (四)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 政風人員人事作及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政風工作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16條》規定了政風室的職掌。政風室負責處理本機關的政風工作、機密維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以及協助安全防護等事項。該條款分為第一股和第二股,分別規定了各股的職掌。 根據該條款第一股的職掌,政風室的工作包括:擬訂、修正、蒐編和訂定政風法令以及相關政風工作實施計畫;宣導、執行和表揚優良政風事蹟;研討、執行、追蹤、管制、研析貪瀆案件和政風狀況,並制定具體改進防弊措施;發掘貪瀆不法,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和生活違常員工,以及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擬訂、執行和檢討分析政風工作計畫;訪查商民並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以及稽核各項採購和營繕工程事項。 而根據該條款第二股的職掌,政風室的工作包括: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負責機密的維護、檢查以及查處洩密案件;協助總務單位辦理安全防護事項;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處理政風人員的人事事項和一般行政管理事項;以及其他相關的政風工作事項。 上述資料中未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源,無法提供關於該法規的更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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